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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住房公积金有调整!此类提取可简化材料,拟支持用于老旧小区改造

贵州日报 2021-10-17


近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即日起,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的,已故职工配偶、子女、父母在申请提取时,可简化提供相关办理材料。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简化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办理材料

相关事宜的通知


相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


按照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深入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提升群众办事便利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参考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简化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办理材料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不含未结利息),且提取申请人为已故职工配偶、子女、父母的,在申请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时,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提取已故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承诺书》(附件1)及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亲笔签名的《提取已故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委托授权书》(附件2)的,可不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原件。具体所需材料为:


1.《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授权书》(现场填写);


2.提取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死亡证明(死亡通知书、户口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等能够证明已故职工死亡事实的材料)原件;


4.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


5.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提取已故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承诺书》(现场填写);


6.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亲笔签名的《提取已故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委托授权书》。


二、提取申请人应妥善保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分配所提取的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如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张分配已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提取申请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提取申请人如隐瞒真实情况,通过提交虚假材料、虚假承诺等方式骗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限期全额退回提取资金;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如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已故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未结利息),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非已故职工配偶、子女、父母的,提取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原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10日


在此之前,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贵阳市、贵安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计划支持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公告内容如下: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关于贵阳市、贵安新区城镇老旧小区

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改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居住条件,支持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了《关于贵阳市、贵安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24日。


二、提交意见途径


1.电子邮箱:gygjjzhc@163.com;


2.邮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州金融城7栋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政编码:550081)。


三、提交意见请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关于贵阳市、贵安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1年8月10日


关于贵阳市、贵安新区城镇老旧小区

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黔建房资监字〔2020〕232号)和《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棚户区老旧小区背街小巷改造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委厅字〔2021〕50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居住条件,支持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取对象和范围


(一)提取对象


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包括本人及配偶)自有住宅已纳入贵阳市、贵安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库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


(二)提取范围


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包括:


1.住宅公共部位维修;


2.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3.加装电梯。


二、提取条件


(一)职工家庭已先行支付建设分摊费用;


(二)职工家庭因多套自住住房涉及多个老旧小区改造,或同一个小区涉及多项住房消费行为的,职工家庭只能就其中一个小区的一项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一次;


(三)职工家庭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三、提取时限和额度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因老旧小区改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支付个人建设分摊费用后18个月内一次性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住宅个人实际直接出资金额,且提取后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均应保留不低于一百元的余额。


四、申请资料


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的,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其中:


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还应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提取申请人为配偶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提取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职工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进行委托授权的,不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二)该套住宅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协议)等房屋权属证明;


(三)该套住宅产权人签订的改造项目(费用分摊)协议;


(四)个人实际直接支付的建设费用的相关凭证或材料。


(来源:贵阳市人民政府网、贵阳市住房管理公积金中心)


编辑:任诗音 胡凯瑜 

统筹:晏海艳

编审:王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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